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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河子大学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19 浏览次数:95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doc 

  

  

  

  

  

  

  

  

  

石大校发〔2015〕143号

  

  

关于印发《石河子大学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学院、机关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高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新教学办〔20154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石河子大学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并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石河子大学

2015年9月18日

  

  


石河子大学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高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新教学办〔20154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转学条件和要求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提供证明材料,可以申请转学:

1.因患病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石河子大学指定的医疗单位是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2.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生源地相应年份同语种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8.跨学科门类的;

9.应予退学的;

10.尚处于区内预科阶段的;

11.已有一次转学的;

12.处在毕业一年内的;

13.高考限制不允许转学的;

1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的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第五条转入学生须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

第六条我校不接收任何处分的学生。

第三章转学办理程序及时间

第七条转入我校的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申请。本专科学生向学生处学生管理办公室(研究生向研工部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见第九条中第2条说明),以及转出学校提供的同意转学证明、学科成绩、在校期间的表现鉴定和该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2.学校审核。学生处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本专科学生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和材料;研工部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研究生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和材料。符合转入转学条件的按规定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3.转入办理。拟转入我校就读学生,由学生处会同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纪委初审。符合我校转入转学条件的,再由学生处学生管理办公室将转入学生情况及转学材料分别提交至学院党政联席会和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将结果(包括转学学生姓名,拟转入专业、转出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校园网、公告栏等校园媒介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若学校同意接收,招生就业处负责提供该生拟转入专业生源地相应年份同语种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学生处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供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证明、院校两级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学学生信息和表决情况)、院校两级公示结果和校长签署的接收函。(转入我校的研究生须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后,并由专业导师或导师组出具接收证明)。

第八条转出我校的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申请。本专科学生向学生处学生管理办公室(研究生向研工部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学校审核。学生处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本专科学生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和材料;研工部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研究生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和材料。符合转出转学条件的按规定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3.转出办理。学生处学生管理办公室将转出学生的情况及转学材料提交至相关学院,学院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含转学学生信息和表决情况),报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签批。若学校同意学生的转学申请,招生就业处负责提供学生的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教务处负责提供学生的学科成绩,学院出具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鉴定。研究生转出办理手续由研究生处负责。

4.公示阶段。学生处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将转学学生的信息(包括转学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校园网、公告栏等校园媒介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学生转学,须提供以下材料,并一式四份(如学生需迁移户口请一式五份):

1.学生本人填写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

2.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学生提供经两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研究生转学的,由研究生处(院)出具转学原因说明材料;

3.拟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4.拟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生源地相应年份同语种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第十条以下材料由学生处管理办公室(研工部教育管理办公室)提供,并负责汇总第九条中的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1.拟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

2.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3.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4.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5.研究生转学,另附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同意接收证明;

6.院校公示的情况及结果。

第十一条我校每年集中受理两次转学申请工作,接收转学申请的时间为每年210-36日和820-915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建立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广大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学校纪委全面监督学生转学工作,规范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受理举报与投诉。学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转学资格,并依据校纪校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处分。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转学材料的两级备案(学校和自治区教育厅)与报送由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按规定统一办理。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与修订。与本细则条文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

  

  

石河子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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