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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口支援办 学发〔2014〕37号 关于补充修订石河子大学《插班、联合培养学生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20 浏览次数:1503

对口支援

学发〔2014〕37号

关于补充修订石河子大学《插班、联合培养学生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学办:

为全面推进学校学生各类奖助学金管理制度全面改革,2014年新出台了《石河子大学学生奖助学金发放及管理细则(暂行)》、《石河子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规定(试行)》等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科学统筹并全面优化了现有各类奖助学金的管理,但原有校发〔2013〕171号文件《关于印发<石河子大学插班生、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插班、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有关插班、联合培养学生学习期间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助学贷款有关内容与新文件存在不配套与未规定清晰的内容,经研究决定,对《插班、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作如下修订:

1、学生在对方院校插班学习、联合培养期间,可与在校生同标准、一同参加在石河子大学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具体依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2、经对方院校准许情况下,鼓励插班、联合培养学生参评设立在对方院校的各类奖助学金与个人荣誉称号。

3、贷款学生在插班学习、联合培养期间,其助学贷款仍按合同协定发放至本校财务账户,学生每学年可凭在对方院校就读期间缴纳学费发票领取助学贷款。

4、学生在对方院校插班学习、联合培养期间,可以参与评选石河子大学各类学生个人荣誉称号,具体依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插班、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自本补充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原校发〔2013〕171号文件《关于印发<石河子大学插班生、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内容


石河子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   石河子大学对口支援办公室

2014年12月18日

石河子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        2014年12月18日印发


附件:

原校发【2013】171号文件《关于印发<石河子大学插班生、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习结束后,国内交流合作办公室负责与插班生、联合培养生学习院校联系,由对方院校教务处统一出具成绩单。学习期间未获评对方院校奖学金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按照石河子大学优秀奖学金评定标准,评定插班、联合培养学习期间的优秀奖学金;有不及格科目者,取消优秀奖学金评选资格;若获得优秀奖学金,由学生所在学院按学期补发。所有科目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者,可获得相应专业的一等优秀奖学金;所有科目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者,可获得相应专业的二等奖学金;所有科目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含65分)者,可获得相应专业的三等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在本校期间,不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其他社会资助等奖助学金,返校后也不再补评,其他在校时间与在校生同等享受。

第二十四条  入学前办理了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可在本校开具插班或联合培养证明,由学生本人在生源地办理资金发放更换账户等手续。在本校办理了助学贷款学生,贷款依旧每年发放至本校,学生返校后凭在对方院校就读期间缴纳学费发票一次性领取,其他手续与在校助学贷款办理相同。

第二十五条  插班、联合培养学习结束后,由学院按照石河子大学专业奖学金评定范围和标准,评定学习期间的专业奖学金;若获得专业奖学金,由学生所在学院按学期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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