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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班生选拔及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11 浏览次数:5822

关于印发《石河子大学插班生、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直属、附属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提高石河子大学学生培养质量,规范石河子大学与其他高校联合培养学生相关工作,制定了《石河子大学插班生、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经学校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实施。

 石河子大学

2013年9月12日

石河子大学插班生、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石河子大学学生培养质量,促进石河子大学与其他高校校际交流合作,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崇尚科学、报效祖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石河子大学赴其他高校插班学习或联合培养的学生。

第三条插班生、联合培养学生的培养与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学生成长、成人和成才。

第四条石河子大学成立插班生、联合培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分管国内交流合作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国内交流合作办公室、学工部、教务处、计财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具体负责插班生、联合培养学生选拔、培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一)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校插班生、联合培养学生的选拔及管理工作。

(二) 负责插班生、联合培养学生在校外学习期间教育、管理工作。

(三) 负责看望插班生、联合培养学生,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 负责插班生、联合培养学生返校后学分认定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应成立插班生、联合培养学生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院学办、团委、教办等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办,具体负责本院插班、联合培养学生的选拔和管理工作。院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一) 负责组织、协调本院的插班生、联合培养学生选拔及管理工作。

(二) 指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教师担任插班生、联合培养学生导师,对学生进行指导。

(三) 负责插班生、联合培养学生在校外学习期间的教育统筹工作。

(四) 负责插班生、联合培养学生返校后具体接收事宜。

二、工作流程

第六条插班生、联合培养学生的选拔、管理按程序进行,具体为:

(一) 每年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插班生计划和指标分配后,由国内交流合作办公室与对方院校联系,确定插班、联合培养专业及人数,学工部通知相关学院进行插班、联合培养学生选拔,学院按照插班、联合培养学生选拔条件组织学生报名并填写报名表,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推荐名单上报学工部,并在全院公示。

(二) 教务处、学工部对推荐学生分别进行成绩审核和政治审核,学工部负责召集国内交流合作办公室、教务处对审查合格学生进行面试,确定拟派名单并在全校公示,公示期为5天,国内交流合作办公室将正式名单报送对方院校。

(三) 学工部负责召集插班生和联合培养生,以及国内交流合作办公室、教务处、相关学院学办和教办负责人开会,对插班生、联合培养生相关事宜进行说明。学工部负责插班、联合培养生学习期间的日常教育、管理,相关学院指定教师担任导师进行专业指导。领导小组每年定期访问插班生、联合培养生所在院校,看望插班生、联合培养生,并对学生学习、生活情况进行调研。

(四) 插班生、联合培养生学习结束返校后,由原所在学院具体安排接收事宜,教务处进行学分认定,学工部组织插班生、联合培养生进行学习总结和经验交流。

流程图为:






石河子大学插班生、联合培养学生选拔及管理流程






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计划人数后,国内交流合作办公室确定插班、联合培养学生专业及人数

  


  



二、学工部通知相关学院组织推荐学生


  

















  三、选拔条件

第七条选拔年级、专业根据对方院校要求确定。

第八条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积极向上,热爱所学专业。

第九条学习刻苦,成绩优异,70%的专业必修课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英语成绩在班级前15名,学习总成绩在同专业年级前30名,综合测评班级前50%。

第十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育成绩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及格以上。

第十一条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获得重大表彰奖励者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对有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专利或为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者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对于订单式联合培养学生中学业成绩较差,赴对方院校学习前累计1门以上(含1门)主干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取消其联合培养资格,回本校原专业学习。

四、学生管理

第十四条插班学习期限为一年,联合培养年限依据两校协议确定。

第十五条学工部在每所插班生、联合培养生学习院校选定一名选派生担任组长,负责与对方院校沟通联系,向学工部及时反映选派学生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并向其他选派学生传达学校信息。

第十六条学工部在接到学生情况反映后,及时与有关学院、部门联系,进行沟通、协调。

第十七条学生在插班、联合培养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对方院校和石河子大学有关规定,若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取消其学习计划,限期返回石河子大学,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在对方院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对方院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依据所在专业的开课教学计划进行选课,经石河子大学导师认定后进行学习,每学期选修的课程不得低于15学分。

第十九条学生必须定期(2次/学期)向学校汇报学习情况,包括每学期所选课程、学习成绩和所获学分。

第二十条学生在对方院校学期期间,所学课程累计补考不及格达2门以上(含2门)者,学校将取消其学习计划,插班生限期返回石河子大学,联合培养学生则给予留级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按照对方院校收费标准按时缴纳学费,否则学校将取消其学习计划,限期返回石河子大学。插班、联合培养学习结束后,学生须将在对方院校缴纳的学费单据提供给我校计财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对方院校插班学习、联合培养期间,可与在校生同标准、一同参加在石河子大学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具体依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对方院校准许情况下,鼓励插班、联合培养学生参评设立在对方院校的各类奖助学金与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贷款学生在插班学习、联合培养期间,其助学贷款仍按合同协定发放至本校财务账户,学生每学年可凭在对方院校就读期间缴纳学费发票领取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对方院校插班学习、联合培养期间,可以参与评选石河子大学各类学生个人荣誉称号,具体依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为学发〔2014〕37号文件新补充修订内容)

第二十六条插班、联合培养学生在离校前到所在学院党政办、团委开具党团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到对方院校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接手续,由对方院校安排党团员管理、组织生活等事宜。就读期间是否参加对方院校的党课培训,积极分子培养,入党等问题,由学院与对方学院沟通协调。

第二十七条插班、联合培养学生当年度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全部在就读插班生、联合培养生学习所在院校投保。

五、课程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插班学习期间保留石河子大学学籍,学习期满返校后恢复学籍,继续学业。学生插班学习期间和返校后不得转专业。插班生、联合培养学生应遵守《石河子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交流学习高校的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四年制为三至六年,五年制为四至七年。

第二十九条学生插班学习前,学院应根据我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及外校课程设置情况,制定学生在插班学习期间的人才培养方案或课程修读计划,明确学生应修读的学分数。

第三十条学生插班学习前,学工部将插班学习学生名单、专业及学校等信息报教务处,同时下发至各个学院,由教务处统一审核并办理成绩证明和学籍异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学生插班学习期间,成绩及学分认定原则上以校际间跨校修读教学计划或两校共同制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主。

第三十二条插班生、联合培养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应办理课程及学分认定手续。填写《石河子大学学籍异动学生课程及成绩认定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1)对方学校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原件一份;(2)校际间跨校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本人应在返校2周内将上述材料交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对方院校所学课程内容与我校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相同或相近的,直接按照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名称和课程代码进行学分对应认定,并记载成绩;学生在对方学校所学的语言类课程学分,优先对应冲抵我校外语类必修课学分。学生在对方学校所学课程内容与我校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不同或所修课程属于我校教学计划外课程的,可认定为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选修课学分,具体按照《石河子大学普通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四条《新疆历史与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教程》课程未修读的学生,须在返校后进行补修。学生可填写《石河子大学学籍异动课程申请表》进行补选,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也可申请自修参加期末考试或补考,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三十五条插班学习期间在交流学习院校报名参加的计算机水平考试成绩和外语水平考试获得的成绩,在学生回校后,学校依据插班学习高校提供的有效成绩证明,予以成绩认定。

第三十六条插班生、联合培养学生毕业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按照《石河子大学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石河子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要求进行。联合培养学生在接收学校完成学业后,由接收学校发放“交流学习证书”。

第三十七条插班、联合培养学生学习期间的有效成绩证明原件由教务处存档,学生所在学院教科办保存复印件。

六、附则

第三十八条插班、联合培养学生在接收学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接收学校规定标准向接收学校交纳,产生的其他培养费用由接收学校统一收取,相关问题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内交流合作办公室、学工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中农业大学、重庆大学、江南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华南农业大学。

石河子大学2013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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